裁员的经济补偿的适用
1、经济补偿的计算
裁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薪资”标准怎么样确定?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薪资或基本薪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薪资根据劳动者应得薪资计算,包含计时薪资或者计件薪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裁员适用“代公告金”吗
所谓的“代公告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资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状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公告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公告金”的需要,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代公告金”。
3、裁员经济补偿是不是有十二个月的封顶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有一种错误认知,觉得经济补偿最多不能超越12个月。但《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规范,针对高薪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薪资根据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根据低于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限制的,只须劳动者月薪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三倍,就没有“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实践中应该注意,假如劳动者在本单位存在2008年1月1近日的工作年限,在适用经济补偿时应当分段适用,2008年1月1近日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无封顶限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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