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于1992年进某公司工作,于1997年订立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职位、薪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离职报告,当日下午李某离开该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质解除,但没有办理有关李某档案转移手续。李某需要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李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该公司向法院起诉,需要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该公司称:李某在合同期内离职,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我公司,离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薪资收入高于本市最低薪资标准,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请求支持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称:该企业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李某的作为合法、合情、合理,需要驳回该企业的诉讼请求。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不是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分歧]:
对于这个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种看法。一种看法觉得,该公司不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应判决该公司无条件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另一种看法觉得,要具体查清李某在合同期内离职,是不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了该公司,是不是构成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违约的话,是不是已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40000元等,由这几方面来综合判断该公司是不是应立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点评]:
笔者认可第一种看法,该公司扣留职员档案的做法是不对的。李某向该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质解除。在双方实质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可以随便扣住职员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准时转递。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以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及李某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需要支持其不予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的看法没办法律依据。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渠道处置,而不可以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它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需要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公告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能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准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准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